一、什么是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合同法》第67條)。在傳統(tǒng)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中國合同法首次明確規(guī)定了這一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發(fā)生于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于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先履行抗辯權,反映了后履行義務人的后履行利益。后履行利益包括期限利益(或順序利益)和履行合同條件。
二、如何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表現(xiàn)為當事人在履行期屆至時,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這種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可以表述為“保留自己的給付”,也可以表述為“中止履行合同義務”。行使履行抗辯權,是否需要向對方作明確的意思表示?是否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應區(qū)別不同的情況,采用不同的規(guī)則。
1、當因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時候,可以不通知對方。因為不通知對方,不會因為未通知而給對方造成危害。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表現(xiàn),是屆期不履行債務,此時應推定在先履行的一方了解另一方是在行使自己的對抗權利。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而未通知另一方并不構成合同責任。這不同于行使不安抗辯權。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要及時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因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是依照合同或法律負有先履行義務的方當事人。通知對方,使對方有一舉證的機會或能及時采取減損措施。對于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者來說,負有后履行的義務,對方負有先履行的義務。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因故不能履行,應當通知負有后履行義務的一方。如果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沒有一履行義務而要求另一方履行,后者應當將拒絕的意思明確通知對方。當然,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一方也可以主動通知對方,要求其實際履行合同。
2、當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履行有重大瑕疵時,或只履行一部分時,依誠實信用原則,另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應當通知對方,給對方舉證、解釋、改正的機會,防止損失的擴大。因為在先履行的一方,有時可能不了解自己履行的效果。比如,合同約定甲方1月2日發(fā)貨,乙方3月1日付款。乙方在收到貨物時,發(fā)現(xiàn)貨物與合同約定嚴重不符,他可在履行期屆至時,拒絕付款,同時通知對方,對方可以及時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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