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資租賃合同效力
1、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2、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承租人對于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3、出租人轉讓其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權利,受讓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或者變更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特點
1、標的物集中于特種設備等昂貴的生產資料。宏觀經濟形勢和國內產業(yè)政策,對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受理數量上的傳導作用較為明顯。融資租賃的標的物集中于實體產業(yè)中較為昂貴的特種設備等生產資料,例如建筑工程業(yè)的挖掘機、印刷行業(yè)的高精密度打印設備等。受國內產業(yè)結構調整、基礎建設需求放緩的影響,相關實體產業(yè)易出現波動,對承租人的正常經營和償付能力造成較大影響,從而引發(fā)大量的融資租賃合同訴訟。
2、往往涉及數個回購人和保證人。融資租賃交易的當事人主體呈復雜化趨勢。除典型的出賣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交易架構外,出租人出于風險控制的考慮,以增加回購人、保證人等方式將更多的利益相關方納入到融資租賃交易體系中,從而最大限度的保護其權益。一旦涉訴,承租人、回購人、保證人均成為出租人主張其租金債權的對象,一筆融資租賃交易往往涉及數個回購人和保證人,增大了審理難度。
3、出租人處于強勢締約地位。從融資租賃的交易模式和合同簽訂過程來看,出租人作為融資融物的提供方,處于較為強勢的締約地位,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合同文本均系出租人事先擬定印制的格式化合同文本;二是承租人多為資金短缺的自然人和小微型企業(yè),在涉及重要合同條款的談判磋商中話語權受到較大限制;三是回購人為租賃設備的制造商和經銷商,出于銷售利益驅動,在回購合同的簽訂過程中對回購條件、回購價款、回購租賃物交付等重要約定上鮮有異議。
4、抗辯理由定型化、承租人出庭應訴率不高。承租人、回購人、保證人對抗出租人租金請求權的抗辯理由呈定型化的傾向。承租人的抗辯理由多為租賃物質量異議、回收租賃物的余值異議、租金數額異議;回購人的抗辯理由集中于回購合同效力異議、出租人重復主張權利異議、回購條件異議、回購價款異議、回購租賃物的交付異議;保證人的抗辯理由主要是保證合同效力異議。此外,承租人出庭應訴率不高,增大了租金欠付情況以及租賃物現狀的事實查明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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