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合同須具備條款
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稱(或姓名)及住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稱(或姓名)應寫全稱,不可簡化或使用代號。
2、委托標的。也稱委托事項,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這既可以是具體事物,也可以是利益。
3、受托的權限范圍:在合同中,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明確受托人的權限范圍,受托人只能在授權范圍之內(nèi)從事自己的義務,未經(jīng)委托人同意擅自從事有關事務,其后果應自己負責。
4、委托事項的具體要求:合同中應明確委托事項的名稱、數(shù)量、規(guī)格、質(zhì)量、完成時間等具體要求。
5、委托期限:是指自委托合同簽字生效之日起,至完成委托事項、全部清結(jié)之日止的具體時間,如超越這一期限為逾期。
6、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合同中應明確委托方與受托方的權利和義務,以便約束雙方按合同規(guī)定,履行自己的職責。
7、報酬支付:如果委托方與受托方簽訂的是有償合同,則應在合同中約定支付報酬的方式、數(shù)量、期限等。
8、違約責任:委托合同中應明確規(guī)定違約責任,以便合同一方違約時守約方、仲裁機構改革、人民法院在處理時有所遵循。
9、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因合同發(fā)生爭議并協(xié)商不成時,是通過某仲裁機構解決,還是訴請某法院解決。
二、委托合同的法律風險
1、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自己受到損失。法律風險: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應當賠償受托人的損失。委托人經(jīng)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因此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2、兩個以上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法律風險:兩個以上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可能損害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可以要求受托人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損害了委托人的利益的,可能存在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受托人沒有過錯,但基于承擔連帶責任的規(guī)定,而要承擔責任。
3、解除委托合同。法律風險: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4、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chǎn)。法律風險: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chǎn),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可能損害委托人利益;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chǎn),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可能損害委托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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