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紹
2002年12月1日,張某與李某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張某將房屋10間出租給李某開餐館,每月租金人民幣1萬元。合同還約定,本合同自2003年1月1日起生效。合同簽訂后,李某要求張某于10日內(nèi)將房屋交其使用,因張某的房屋騰空需要一定時間,直到2002年12月31日張某才將房屋交付李某使用。李某因裝修花去1個月的時問,直到2003年1月底餐館才開業(yè)。李某認為,因張某的原因致使其晚開業(yè)l個月,要求張某免收l個月的房租,而張某不同意免收房租,雙方發(fā)生糾紛。
二、案件的問題
1、本案中,張某與李某簽訂的合同是否為附期限的合同?
2、李某是否有權不交晚開業(yè)的房租?為什么?
三、律師解答
1、本問涉及附期限的合同問題。依《合同法》第46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期限到來作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附款的合同。所附期限分為生效期限與終止期限。
所謂生效期限是指決定合同效力發(fā)生的期限。附生效期限合同成立后,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雖然已經(jīng)確定,但效力處于停止狀態(tài),待期限屆至時才發(fā)生效力。所謂終止期限是指決定合同效力終止的期限。附終止期限的合同,在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一直有效,而于期限屆滿時,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消滅。
本案中,張某和李某約定合同于2003年1月l日起生效,表明當事人雙方約定了合同的生效期限,在2002年12月1日至2003年l月l日之前,張某與李某之間的合同雖已成立,其權利義務關系雖已確定,但效力處于停止狀態(tài)。故李某與張某之間的合同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2、本案中,張某與李某約定合同自2003年l月1日起生效,在2003年1月l日起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得以生效。張某于2002年12月31日將房屋交付李某使用,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義務,未構(gòu)成違約。裝修使李某晚開業(yè)1個月應為李某的合理預計的范圍,因此,李某應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房租,其請求缺少依據(jù),不應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