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涉外合同
根據(jù)我國《合同法》,以是否有涉外因素,分為國內合同和涉外合同兩類。所謂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客體或者產(chǎn)生、變更、終止合同關系的法律事實中任何一個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在涉外合同中,最主要的是具有對外貿(mào)易性質的涉外合同(或稱為對外貿(mào)易合同),它是指我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外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為實現(xiàn)一定的經(jīng)濟目的而訂立的合同。
二、涉外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1、合同具有涉外因素
涉外合同具有涉外因素這一特征,是涉外合同與國內合同最顯著的區(qū)別。涉外合同的涉外因素一般包括下列三種情況:合同的主體(即當事人)至少一方是外國人(含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下同);合同的客體位于本國境外或者超過本國國境;合同的某種法律事實發(fā)生于境外(如合同成立或者履行均發(fā)生于國外時,雖然合同的當事人均為本國人,仍被視為涉外因素的合同)。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涉外運輸合同(又稱國際運輸合同)與一般涉外合同的顯著區(qū)別是,它是以運輸?shù)攸c在境外為特點的,即起運地(又稱始發(fā)地)、中途經(jīng)停地和目的地中任何一個地點在境外就為涉外運輸合同,而不管合同當事人是否涉外(例如,我國公民乘坐我國運輸公司的交通工具到國外,該涉外運輸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都是中國人)。也正因此,以前,《涉外合同法》并沒有把涉外運輸合同納入調整范圍。在《合同法》實施后,涉外運輸合同同樣由《合同法》調整,但同時也適用有關運輸部門法律。
二、合同中我方當事人多為我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至于我國公民個人,在目前條件下除了可以成為國際客運合同的當事人外,一般只能作為非對外貿(mào)易性的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如作為涉外贈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等。涉外合同中方主體這種特殊性,也使它與國內合同有所區(qū)別,因為在國內合同中,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只要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都可以成為所有類合同的當事人;而在涉外合同中,并不是我國所有民事主體,特別是非經(jīng)濟組織的組織和公民個人目前多數(shù)情況下不能成為涉外合同的主體,即不能對外簽訂合同。應當指出的是,就涉外貨物買賣合同而言,也不是所有的中國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具有該合同的主體資格,只有享有對外經(jīng)營權的外貿(mào)企業(yè)或者經(jīng)國家有關部門授予訂約資格(訂立某類涉外合同的資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才可以成為涉外合同主體。
以上是關于“什么是涉外合同,涉外合同有哪些特征?”等問題的分析與回答,如果您還有疑問,不妨問問專業(yè)的律所,或者咨詢我們專業(yè)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