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賣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guī)定,合同生效后,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按照以下原則來確定:
1、可以協(xié)議補充;
2、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按照上述兩款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yè)地支付,但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二、怎么確定技術轉讓合同履行地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實施許可、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等,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其管轄法院應當確定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對于技術轉讓合同的履行地,在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并沒有作出進一步明確的規(guī)定和解釋。
1、能否以受讓人所在地為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6月15日的《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紀要》(以下簡稱《紀要》)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技術合同的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技術轉讓合同以受讓人所在地為履行地?!?/p>
2、能否直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確定履行地
合同法六十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有觀點認為,技術轉讓合同應當以履行技術轉讓義務的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地。我們不敢茍同。因為,適用該第(三)項規(guī)定的條件是,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而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的內容,是當事人就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所以說,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不能首先直接適用于確定技術合同履行地。
3、如何正確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確定履行地
技術轉讓合同履行地在民事訴訟程序法沒有規(guī)定的情況下,應當根據(jù)合同法等實體法的規(guī)定加以確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可以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履行地。對合同條款、交易習慣,在實務操作上同樣存在爭議的空間。
技術轉讓涉及專利權、技術秘密的轉讓、實施許可,合同條款主要內容是轉移技術成果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往往規(guī)定了專利證書、技術資料的交付、技術培訓、協(xié)助指導等,轉讓人提供技術成果,受讓人支付轉讓費或者使用費。我們認為,對合同條款和交易習慣的理解,應圍繞專利權、技術秘密轉讓、實施許可的主要內容和主要方面展開。具體約定內容不同,履行地就不同;具體交易習慣不同,履行地也不同。就筆者的司法實踐經(jīng)驗,個案中確有約定在轉讓人所在地的,也有約定在受讓人所在地的。譬如,約定專利證書、技術資料在轉讓人處移交,技術培訓也在轉讓人處完成,而沒有約定協(xié)助指導的,則應當確定轉讓人所在地為履行地。反之,則應當確定受讓人所在地為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