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嗎
原告張某主張與被告徐某存在債權轉讓關系,并提供由被告徐某于2014年12月31日書寫的借條一份,內容為“今欠張某娟25000元,大寫貳萬伍仟元正。借款人:徐某”。
原告提供單號為1009***的EMS郵政快遞郵寄單及郵件查詢結果一份,顯示寄件人張某娟,收件人徐某,內件品名:債權轉讓通知。證明張某娟將2014年12月31日債權轉讓給張洪才。被告不予認可,但未提供證據予以反駁。
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償還原告欠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外人張某娟與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有被告向案外人出具的借條為證,予以認定。對于案外人張某娟的債權轉讓,有原告提供郵寄給被告的郵寄單號為1009***的快遞郵寄單和該單號的跟蹤查詢結果能夠證實已經通知被告,被告雖然提出異議,但并未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因此原告主張的案外人張某娟轉讓的25000元債權,依法認定債權轉讓成立。
綜上案外人張某娟將其與被告徐某之間25000元債權轉讓給原告的事實,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F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借款本金25000元,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如何轉讓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p>
本案中,案外人張某娟將債權轉讓給原告張某,并通過郵件的形式將該情況通知了債務人即本案被告徐某,按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張某娟與張某之間的債權轉讓對徐某已經發(fā)生效力,故張某有權向徐某主張償還欠款。
以上就是關于“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嗎 如何轉讓債權”的案例介紹,在這里要提醒大家,轉讓債權時最好簽訂書面的債權轉讓協議,并及時通過電子或書面的形式通知債務人。如果出現糾紛,最好咨詢專業(yè)律師,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