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電視購物
原告楊某在觀看被告某電視購物有限公司播出的“某某珠寶‘藍色臻寶’坦桑石戒指(3.00ct)(年中人氣王)”電視購物廣告節(jié)目后,于2014年7月12日向被告購買了該套商品,金額為17,8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機打發(fā)票。該套商品包含主品與贈品,其中主品為一枚18K金坦桑石戒指(坦桑石3.00ct),贈品為一條坦桑石吊墜套鏈(坦桑石1ct)。同年7月16日,原告前往“某某珠寶”商店挑選裸石,選定一顆號碼為“THZB***”的坦桑石裸石,原告當場取得該編號裸石的珠寶玉石首飾鑒定證書(編號為H-THZB***),并量取原告妻子的手寸進行戒指的定制。2014年8月原告再次前往商家處提貨,其中主品為一枚18K金坦桑石戒指(總質(zhì)量4.9075g),贈品為一條坦桑石吊墜套鏈,并在訂貨單上簽字確認。之后,原告以實物戒指戒面與電視廣告及當面驗貨的商品存在色澤差異為由向被告提出異議,要求退貨。2014年8月28日,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原告提出的投訴申請,因調(diào)解不成,該分局于2014年9月12日出具《終止消費者權益爭議調(diào)解告知書》。原告遂起訴要求退還藍色坦桑石戒指及項鏈一套,由被告返還貨款17,800元;要求被告按照商品價值的三倍即53,400元增加賠償;要求被告賠償律師費5000元。
法院判決:被告退還原告貨款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原告通過觀看電視購物廣告而向被告購置相關廣告產(chǎn)品,經(jīng)挑選裸石、定制戒托的流程,被告最終交付該商品,雙方買賣合同關系成立。現(xiàn)原告認為被告在買賣行為中存在欺詐,理由有二:一是認為實物戒指上坦桑石的色澤與電視廣告有異;二是認為實物戒指上坦桑石的色澤與選定的裸石有異。本院認為,電視購物的交易模式系通過電視機這一特定平臺進行,在色彩的顯示上確實可能因個人感官性的差異而存在不同的視覺效果,故原告以主觀認為實物與電視廣告宣傳存在色澤差異為由主張被告“退一賠三”,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而原告要求就涉案戒指的價值與廣告戒指的價值進行比對鑒定,以此證明被告存在欺詐,亦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準許。就提貨過程,裸石選定后,該裸石相應的珠寶鑒定證書即交由原告保管,原告亦認可其最終收到的系坦桑石戒指,且該戒指上的坦桑石與珠寶鑒定證書所示一致,對珠寶鑒定證書的真實性亦予認可,故原告無證據(jù)表明其選定的坦桑石裸石與成品戒指的坦桑石存有差異,就其主張被告提貨過程中存在欺詐,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另主張律師費5000元,本案系合同糾紛,原告該項主張并無依據(jù),不予準許。現(xiàn)被告自愿接受原告的退貨,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準許。
律師說法:戒指有色差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四十四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p>
本案中,被告某電視購物有限公司在履行買賣合同過程中是否存在欺詐行為呢?構成欺詐應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1、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2、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3、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與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電視購物通過電視機這一特定平臺進行,因個人感官性的差異在色彩的顯示上確實可能存在不同的視覺效果,故原告楊某主觀認為鉆石與電視廣告宣傳存在色澤差異為由主張被告存在欺詐,依據(jù)不足,故原告楊某無權依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向某電視購物有限公司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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