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1年元旦,陳某用1900元在H公司購買了面值2000元,使用期限至2001年12月31日的電子購物卡二張,準備購買洗衣機。但當時H公司沒有適合的型號,便沒有使用。2001年1月19日,國務院糾正行業(yè)不正之風辦公室、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出《關于嚴禁發(fā)放使用各種代幣券(卡)的緊急通知》后,陳某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沒有找到自己的購物卡,以為購物卡已經遺失。2002年元旦,陳某無意中發(fā)現了2001年元旦購買的購物卡,于2002年1月10日要求H公司退回1900元。H公司查詢后,以二卡的銀行余額為零拒絕退回。與H公司聯合發(fā)行電子購物卡的M銀行證實,二卡內的存款2000元,在2002年1月8日被中國人民銀行G分行沒收,上繳國庫。陳某于是向法院起訴H公司和M銀行,要求返還1900元。
法院判決:
H公司返還1900元
律師說法:
首先,從2001年1月19日的《通知》看,“對已經發(fā)放使用的代幣購物卡,限期在2001年2月28日前由出售和購買單位妥善處理,過期一律作廢”?!斑^期一律作廢”的含義,正確的理解應該是在期限屆滿后,代幣購物卡喪失作為支付手段的功能?;谫徺I代幣購物卡所產生權利義務關系,仍然存在。原告要求返還1900元,符合“妥善處理”的要求。
其次,與陳某產生權利義務關系的是H公司。陳某向H公司購買購物卡的行為自始無效。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1900元是依據第一款返還還是依據第二款追繳?H公司發(fā)行購物卡是一種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但三部委出臺規(guī)章的要求是妥善處理,過期作廢,沒有規(guī)定予以收繳。根據我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從公平的角度,在本案中,不宜追繳1900元,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雙方應各自返還,即陳某將購物卡返還給H公司,H公司將1900元返還給陳某。
再次,M銀行參與H公司發(fā)行購物卡,二者均違反了國務院糾正行業(yè)不正之風辦公室1998年12月的規(guī)定。2001年1月的《通知》發(fā)布后,人民銀行G分行對M銀行和H公司發(fā)行的購物卡內無戶名的資金予以沒收,是對M銀行和H公司違規(guī)行為的處罰。判令H公司返還1900元,正使人民銀行G分行的處罰落到實處。
購物卡屢禁不止,究其原因,少數金融單位為爭取客戶,違規(guī)參與制作發(fā)售代幣購物券(卡);一些商業(yè)單位為招攬生意,利用代幣購物券(卡)搞不正當商業(yè)競爭;還有些單位購買各種代幣購物券(卡),作為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拉關系或變相發(fā)放福利的手段。這種“準貨幣”的危害在于:1、擾亂金融秩序。代幣購物券(卡)作為支付手段,成為貨幣替代物,使得通過商品銷售回籠的現金減少,變相增加了市場貨幣流通量,增加了宏觀調控的難度。2、造成偷稅、漏稅,使國家稅收流失。各種代幣購物券(卡),實際是持有者的一種變相的個人收入,卻逃避了個人收入所得稅;有關企事業(yè)單位將這部分消費計入成本,由此擴大成本、減少利潤,又得以逃避相關納稅。3、變相“洗錢”,滋生行賄、受賄等腐敗行為。有些單位、部門,或者亂收費獲得非法收入,或者截流創(chuàng)收私設小金庫。這些非法收入在公開賬目上無法支出,采用代幣購物券(卡)變相分配。其甚者,以之送關系戶、拉關系,為行賄、受賄另開方便之門。4、鼓勵不正當競爭,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少數金融單位迎合某些客戶的不正常需求,通過制售發(fā)放代幣購物卡這種不正當手段拉客戶,而不去開展金融創(chuàng)新、改善服務,從而走向邪路。一些商業(yè)單位作為指定消費網點壟斷市場、壟斷消費者,本身處于競爭有利位置,客觀上剝奪了消費者的選擇權。他們通過不找零、不參加降價活動等名目變相漲價,甚至借機漲價、傾銷存貨、牟取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