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購買筆記本電腦
2015年4月12日,原告蔡某通過電視購物節(jié)目向被告訂購了型號為X552MDXXXXXXXX的華碩15.6英寸四核大容量獨顯筆記本一臺,被告于次日安排向原告送貨,原告當場收貨并支付了價款2,999元。2015年4月14日,原告向被告要求退貨,被告拒絕辦理退貨手續(xù)?,F(xiàn)原告主張經(jīng)向華碩客服了解,該臺筆記本通過第三方軟件或更改程序的方式強行安裝windowsXP操作系統(tǒng)可能會導致藍屏,如果進而影響硬件的話,華碩售后不承擔保修責任,而被告在電視購物節(jié)目中曾虛假宣傳“操作系統(tǒng)可以降到XP”的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欺詐。因雙方多次交涉未果,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原告向被告退還華碩上海東方電視購物有限公司筆記本電腦一臺,被告返還原告貨款2,999元,并賠償原告2,999元。
法院判決:被告退還原告貨款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經(jīng)營者采用網(wǎng)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nèi)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本案中,原告2015年4月13日收貨,次日即提出退貨,被告理應接受退貨并返還貨款,故本院對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還筆記本電腦及贈品并由被告返還貨款2,999元的訴請予以支持。據(jù)法律規(guī)定,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本案中,原、被告之間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型號為X552MDXXXXXXXX的華碩15.6英寸筆記本電腦,對該筆記本電腦雙方并無爭議,現(xiàn)雙方產(chǎn)生意見分歧的是被告在交付商品后所提供的可選擇的附加服務。首先,原、被告均認可該筆記本電腦通過非官方的途徑可以安裝windowsXP操作系統(tǒng),故被告在廣告中的服務承諾具有一定的事實基礎,原告堅稱被告虛假宣傳,本院難以采信;其次,結(jié)合被告在廣告中的宣傳內(nèi)容,其承諾的提供免費安裝服務的主體是被告而非華碩售后等,且該服務承諾不具強制性,與筆記本電腦商品本身之間也具有一定的獨立性,消費者亦具有自主選擇是否享受該項服務的權利。綜上所述,不應認定被告主觀上存在欺詐故意,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2,999元的訴請不予支持。另應指出,作為銷售方的被告,今后對出售商品承諾提供服務時,應對可能會產(chǎn)生的影響物品性能等風險問題作出提示,以使消費者明白消費。
律師說法:無法安裝XP系統(tǒng)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有兩個爭議焦點:第一,原告蔡某能否退貨;第二,被告在履行買賣合同過程中是否存在欺詐行為。首先,關于退貨的問題,經(jīng)營者采用網(wǎng)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nèi)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本案中,原告2015年4月13日收貨,次日即提出退貨,被告理應接受退貨并返還貨款,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原告蔡某可以向被告某電視購物有限公司要求退貨。第二,關于欺詐的問題。構(gòu)成欺詐應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1、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2、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3、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與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本案的情況不足以認定被告主觀上存在欺詐故意,故原告蔡某無權依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向某電視購物有限公司要求賠償,但可以要求被告某電視購物有限公司承擔退貨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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