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購買靈芝孢子粉
2014年12月10日和12月12日,原告吳某分兩單在某網購買了被告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銷售的“某牌富硒高破壁靈芝孢子粉”50盒,支付價款4000元。其外包裝盒上注明:“本品系以赤靈芝孢子粉為原料經過破壁制成的食品”。原告收貨后不久即申請退款,被告同意并退還了原告3780元,因原告留存2盒產品,故尚余貨款220元未退。2014年12月18日,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對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回復,答復內容為:“你要求公開的許可證號為QSXXXXXXXXXXXX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其產品申證單位為蔬菜制品[食用菌(干制食用菌)],食品品種明細為香菇、木耳,發(fā)證日期為2012年1月10日,有效期至2015年1月9日?!?。原告吳某認為,該產品的生產許可證與食品流通許可證對應的均為普通食品。靈芝屬于藥品,不得添加到普通食品當中。被告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屬于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給予懲罰性賠償。經原告事后交涉,被告退還了原告貨款3780元,但未給予相應賠償,原告訴至法院,請求解除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被告返還剩余的貨款220元并支付涉案食品價款的十倍賠償4萬元。
法院判決:被告賠付原告十倍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主張解除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根據查明的事實,原告在收貨后不久即要求退款,被告對此也予以同意并退還了相應貨款,故雙方實際已就合同解除協(xié)商一致,合同已由雙方協(xié)議解除,本院對此予以認定。合同解除后,雙方已相互返還48盒涉案產品以及貨款3780元,剩余2盒產品及其貨款220元亦應照此處理。對此,原、被告雙方意見一致,本院予以照準。因被告向原告銷售的產品不符合法定的食品安全標準,且屬明知,故應依法承擔該產品銷售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以示懲戒,以貫徹國家從嚴管理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立法意旨。
律師說法: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p>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p>
本案中,原告吳某在收貨后不久即向被告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要求退款,被告對此也予以同意并退還了相應貨款,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雙方實際已就合同解除協(xié)商一致,合同因雙方當事人的協(xié)議而解除。因被告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銷售的靈芝孢子粉產品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且該產品的原料(成分或者配料)靈芝孢子粉不屬于法定的可用于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法定的食品安全標準,故原告吳某有權向被告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張其應依法承擔該產品銷售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本案中,以上就是關于“購買靈芝孢子粉 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案例介紹,在這里要提醒大家,網上購物雖然方便快捷,但我們也要注意維護自身權利。如果出現糾紛,最好咨詢專業(yè)律師,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