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延誤10小時僅賠200元 忽悠乘客改簽
一趟從北京到伊寧的航班整整延誤了10多個小時,甚至在經(jīng)停站烏魯木齊被莫名其妙地甩客了,王先生等一行40多人被強制改簽到要多等待4個多小時的晚班飛機。即使受到如此對待,此航空客服人員始終未來電“道歉”,直到王先生一行人發(fā)起投訴,才接到該航空公司烏魯木齊地面服務人員所謂的賠償方案:每人賠償200元和一個航機模型。據(jù)王先生轉(zhuǎn)述,到達烏魯木齊后,乘務員讓乘客拿行李全部下飛機,說要換機務人員,僅需半小時后便會通知大家登機起飛,于是乘客們下了飛機。等待過程中,只見地面服務人員把登機口門一關,告知所他們乘坐的飛機不飛伊寧,只能去樓上改簽晚上21:00或21:55的航班”。讓他們更加氣憤的是,即便如此,烏魯木齊的地接人員態(tài)度還特別強硬,聲稱乘客只要下了飛機,就只能選擇21:00或是21:55的航班,沒有別的選擇權。
飛機延誤的賠償標準是什么?應如何理賠?
針對航班延誤,尚無法律規(guī)定賠償數(shù)額。但是乘客與航空公司的關系屬于合同關系。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是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如機務原因、員工失職等造成延誤的,需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另外,《航班正常管理規(guī)定》,出現(xiàn)航空延誤情況,航空公司應當明確告知乘客具體延誤的原因,并提供相應的證據(jù)或可供旅客求證的途徑,否則,應認定航空公司舉證不能并承擔延誤賠償?shù)牟焕蠊?。即航空公司也要對乘客出示相關證據(jù),如果只是在機場廣播告知,是遠遠不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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