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達捐款1000萬
新京報快訊(記者龔小鋒)8月9日上午,萬達集團通過四川省慈善總會向九寨溝縣地震災區(qū)捐款1000萬元。萬達集團最新表示,款項已經到賬。

萬達集團稱,萬達集團董事長王健林在得知九寨溝縣災情后,立即決定萬達集團捐款1000萬元,幫助災區(qū)抗震救災、重建家園。
在多次重大自然災害中,萬達集團均發(fā)起捐款救助。在汶川地震、玉樹地震、魯甸地震、茂縣山體垮塌等自然災害中,萬達都是捐款最早、數額最大的企業(yè)之一。
今年萬達集團曾向四川省阿壩州捐款2000萬元。在6月24日的四川省阿壩州茂縣疊溪鎮(zhèn)新磨村發(fā)生的山體垮塌事件中,王健林宣布向四川省慈善總會捐款2000萬元。并表示這筆捐款將通過四川省慈善總會捐往災區(qū),專項用于救助遇難群眾,幫助災區(qū)重建家園。
社會捐贈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社會捐贈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其包括三方當事人。社會捐贈合同包括捐贈人、受捐助人、募捐發(fā)起人,涉及三種法律關系。該合同因受捐助人或者募捐發(fā)起人發(fā)出要約,捐贈人的承諾而使合同成立,需要受捐助人和捐贈人兩方當事人的合意,二者缺一不可。社會捐贈合同是特殊的贈與合同,第一,一般情況下,贈與合同的成立先是由贈與人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然后受贈人作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在此過程中,受贈人一般不是主動的,而社會捐贈合同中,受捐助人積極發(fā)出需要幫助的信息,捐贈人積極作出捐贈的行為,兩者都是積極主動的。第二,一般的贈與合同中當事人都是單一的個體,但社會捐贈合同的捐贈人一般是社會上的多數人,受捐助人往往是一個自然人,有事也可能是多個自然人。第三,一般的贈與合同不需要必須具備特定目的,而社會捐贈合同必須以特定目的(主要是為幫助受捐助人度過特定困難)為前提。
2、社會捐贈合同是諾成性合同。
3、社會捐贈合同是特定目的的贈與。社會捐贈合同的特定目的是捐贈人訂立合同的動因和締約的基礎。如果受捐助人不為該目的使用贈與之物,那么,捐贈人可以主張合同目的不能而撤銷或解除之。
4、社會捐贈合同為不要式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之外,社會捐贈合同為不要式合同,合同的安全指數與當事人的信譽相關。當事人可以根據其相互之間的信賴關系,采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皆可。
其次,我們需要注意的是社會捐贈合同與為公益事業(yè)目的的贈與合同還是有區(qū)別的區(qū)別
為公益事業(yè)目的的捐贈合同,指的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了公益事業(yè),自愿無償的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yè)單位捐贈財產的行為。其與社會捐贈合同的主要區(qū)別有以下幾點:
1、是否具有人身性不同。社會捐贈是捐贈人基于對特定受捐助人的同情直接為之贈與的行為,具有很強的人身性;為公益事業(yè)目的的捐贈不是直接針對受助人,所以,從捐款的發(fā)生和使用情況來看,其不存在人身屬性。
2、合同性質不同。社會捐贈合同屬于特種贈與之中的一種,在法律適用上,多數援引合同法中有關贈與合同的規(guī)定,沒有特別法予之適用。為公益事業(yè)目的的捐贈屬于社會公益捐贈,是合同法中規(guī)定的三種特殊的贈與合同之中的一種。且法律上規(guī)定有特別法。
3、受捐助人的法律地位不同。社會捐贈合同過程中雖然牽涉三方關系人,但合同的主體是捐贈人和受捐助人,募捐發(fā)起人被認為是受捐助人的代理人。而為公益事業(yè)目的的捐贈合同的主體是募捐人和捐贈人,而受捐助人僅被認為是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