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李林2003年被江西農業(yè)大學南昌商學院錄取,就讀旅游管理專業(yè),2007年7月畢業(yè)。2006年7月14日,南昌某旅行社為李林開具單位介紹信,委派李林聯系購買婺源景區(qū)門票,還給李林開出了婺源景德鎮(zhèn)三日游的派團計劃單,李林在南昌某旅行社領取了2007年度業(yè)務人員活動經費和差旅補貼。2008年3月,南昌某旅行社與李林簽訂了國內組團合同,安排李林具體的工作內容,每月800元工資。2008年7月李林離開。
2009年7月,李林就雙方之間的有關勞動爭議問題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辦理2006年7月至2008年7月的養(yǎng)老保險登記手續(xù)(以南昌市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處當日核算的數額為準)、向申請人支付2008年2月至7月的雙倍工資5000元、經濟補償金1000元、5月份工資1000元。”
南昌某旅行社認為,仲裁委審理勞動爭議仲裁,因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存在錯誤,從而導致錯誤的仲裁裁決,請求法院在查清事實后予以改判。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2006年7月,被告上大學期間,到原告處勤工儉學,根據法律規(guī)定,不視為就業(yè),但被告2008年7月才離開,其中2008年1月至6月,依法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在此期間,原告未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向被告支付雙倍工資。原告因與被告建立勞動關系后未為被告繳納養(yǎng)老保險,被告提出辭職,原告應向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
律師說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案中,李某上大學期間的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yè),僅2008年1月至6月,李某與南昌某旅行社存在勞動關系,南昌某旅行社未為李某繳納養(yǎng)老保險,李某提出辭職,南昌某旅行社應支付雙倍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辦理養(yǎng)老保險登記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