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4年劉先生欲購買北京市朝陽區(qū)某房產一套,房屋總價款為760萬元,近幾年來,進入二手房交易流通市場的房源比較復雜,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性文件也相繼出臺,多數(shù)人因購買二手房屋引起諸多糾紛,劉先生為了避免這一情況發(fā)生,想請一位專業(yè)的房產律師從而為他降低風險。他通過北京房產律師網了解了靳雙權律師,在和其他律師比較后決定委托靳律師為他起草《北京市商品房買賣合同》,規(guī)避購買風險。
2014年3月20日雙方簽訂了《北京市商品房屋買賣合同》,并且在簽訂購房合同之前做了大量的工作,如:
1、對出賣方交易的資格進行核實、確認。
2、出賣方是否具備獨立處分房屋的權利,有無其他共有人?
3、房屋有無抵押、贈與、出租和轉讓他人的情形。
4、房屋是否符合上市交易條件
5、房屋是否有欠繳相關費用的情形。
6、起草、修訂房屋買賣合同及相關補充協(xié)議等。
7、房屋交接、過戶時審查房屋是否符合房屋買賣合同的承諾條件。
后來,到2015年2月3日交房后,房產公司都未將辦理該房屋所有權證的全部所需資料完整報送產權機關登記備案,劉先生的產權也遲遲無法辦理。劉先生和靳律師商議后決定將房產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判決: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房產公司于規(guī)定期限日前向劉先生提供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全部手續(xù),并協(xié)助劉先生辦理房屋所有權證,逾期則從規(guī)定期限日次日起每月按已付房款的萬分之二點一向劉先生支付違約金,直至提供完畢全部資料之日止。
律師說法:
本案中,房產公司未按照合同條款的規(guī)定履行合同,因為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是以到房管局登記、買主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后才算完成。所以,由于房產公司的原因使得房屋一直沒有交付完成,該房產公司構成了違約,理應支付違約金。
《合同法》第107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逾期辦理產權證是房地產糾紛的熱點問題之一。開發(fā)商延期辦理產權證不僅構成房屋權屬關系不明,購房者在行使轉讓、抵押、租賃、投資等權利時也面臨阻力。討違約金是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合理行為,而購房者能夠獲得賠償金的金額往往以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