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租賃卡車頻繁報修 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
2009年3月1日,原、被告簽訂租賃協(xié)議,約定被告將其所有的卡車租賃給原告使用,租賃期間為1年,租金為12萬元,每月1日付清當月租金1萬元。駕駛員由被告配備并支付工資,原告管理使用。原告負責租賃期間車輛的正常維修、保養(yǎng)及所有費用。租賃期滿原告將正常折舊損耗程度的汽車交給被告。如原告拖欠租金30日,被告有權收回車輛,并要求賠償全部損失。2009年6月27日原告寄發(fā)給被告一份通知,要求6月30日前中止租車協(xié)議,被告前來提車,但被告因某原因拒收該信件從而被退回原告。 2009年7月22日,原告起訴至法院稱,被告交付的車輛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經(jīng)過多次修理仍影響正常使用,因此請求解除合同,賠償修理費10259元。 被告反訴,截止到2009年9月底,原告應付被告租金70000元,只支付了28866元,尚欠租金41134元。審理過程中至2010年1月又變更訴訟請求,請求原告支付至2010年1月的租金71134元。
法院判決:雙方均有過錯,合理分擔各承擔50%為宜
原告的車輛購置于2003年1月,簽訂租賃合同時該車已使用六年之久,自2009年3月2日至2009年6月24日三個多月的時間,車輛修理達43次,花費10259元,短期內(nèi)不斷出現(xiàn)問題且花費巨大說明被告的車輛無法達到正常使用的目的,在此情況下由于無法實現(xiàn)合同目的原告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在法院審理期間,雙方的合同已于2010年2月28日履行期限屆滿,合同權利義務已經(jīng)終止,解除合同已無實際意義。證人證實車輛鑰匙在2009年11月交付給被告,車輛控制權在被告手中,現(xiàn)被告主張至2010年1月的租金,但自2009年6月至2010年1月,訟爭車輛一直處于停用階段,此期間發(fā)生的租金費用對于原告和被告而言屬于因合同糾紛產(chǎn)生的經(jīng)濟損失,該損失的產(chǎn)生系被告提供的租賃物存在瑕疵及原告未及時交還租賃車輛所致,故雙方均有過錯,合理分擔各承擔50%為宜。依據(jù)《合同法》第94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駁回原告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的訴訟請求,原告支付被告租金損失35567元。
律師說法: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3條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94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5)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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