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4年3月6日,我方當事人李某、劉某通過中介北京合家興業(yè)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購買程怡房屋一套,李某、劉某按照合同約定向程怡支付了定金、房屋首付款,并向中介公司交納中介服務費;剩余的未交納房款按合同由李某、劉某向中信銀行貸款支付。
后李某、劉某的貸款獲得中信銀行的審批,按雙方合同的約定,雙方可以辦理過戶手續(xù)。時值通州房價快速上漲的時期,后房價上漲,程怡表示反悔,意欲解除合同,雙倍返還定金;--理由是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第9、10條給予了買賣雙方任意解除合同的權利。合同第9條約定:“如買方未能履行本合同之條款以致合同不能順利完成,則已付定金由賣方?jīng)]收,而賣方有權再將該房屋轉讓于其他任何人,賣方不可再為此向買方進一步追究責任或要求賠償損失合同第10條約定如賣方在收取定金后不依合同條款將房屋出售于買方,則賣方須雙倍返還定金予買方以彌補買方之損失,則買方不可要求進一步賠償或逼使賣方履行此合同?!?/p>
后,我作為李某、劉某的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后程怡向法院提起反訴。
法院判決:
北京市xx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且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條款,當事人可以要求予以撤銷。根據(jù)査明的事實,對于李某、劉某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第9、10條的訴訟請求,證據(jù)充分,理由正當,予以支持。在《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第9、10條被撤銷的情況下,被告程怡應繼續(xù)履行與劉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協(xié)助二原告辦理訴爭房屋的產(chǎn)權轉移登記手續(xù)。李某、劉某應將剩余購房款給付被告程怡。對于程怡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的反訴請求,不予支持。
據(jù)此判決:1.撤銷原告劉某與被吿程怡、第三人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第9、10條;2.被告程怡繼續(xù)履行與原告李某、劉某、第三人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3.被告程怡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協(xié)助原告李某、劉某辦理產(chǎn)權轉移登記手續(xù),原告李某、劉某于辦理產(chǎn)權轉移登記手續(xù)之日給付被告程某剩余購房款人民幣七十五萬元;4.駁回被告程怡的反訴請求。
律師說法:
本案的焦點在于三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應當繼續(xù)履行以及合同第9、10條是否應當被撤銷。具體而言;主要是指在合同明文約定合同方可以任意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合同一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如果幾方當事人均已經(jīng)達成協(xié)議,在合同文本上簽字,合同各方是否可以依據(jù)合同的某一條款解除合同?規(guī)定合同方可以任意解除合同的條款是否可以撤銷?如果不能依據(jù)合同條款解除合同是否與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則產(chǎn)生矛盾?本文將以上爭議焦點作為脈絡,結合學理界觀點、法律制度等對上述問題進行分析。
房屋買賣合同應當繼續(xù)履行,其依據(jù)如下:
首先,從我國《合同法》立法基本原則來說,任意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法鼓勵交易的原則。鼓勵交易是維護市場經(jīng)濟發(fā)展所必須的,是提高效率、增加社會財富的手段,也有利于維護合同的自由。不管是在立法還是司法的過程中,都應當以是否有利于促進合法有效的交易作為一個重要的標準。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在法律上對各方當事人即具有拘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合同成立后,任何一方可以任意解除合同就會使市場交易處于不穩(wěn)定的狀態(tài),這不但不能發(fā)揮合同法促進市場經(jīng)濟發(fā)展的作用,也使《合同法》沒有任何的約束力與強制力,與《合同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則背道而馳。
其次,在本案中,房屋買賣合同是三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有效成立并生效的合同。買方已經(jīng)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了支付定金以及房屋首付款的義務,賣方以及中介公司對此沒有異議。按照我國《合同法》第8條的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北景钢校课葙I賣合同依法成立,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買方須照約定支付房款,賣方須按照約定交付房屋并協(xié)助買方辦理房屋轉移登記。盡管我國《合同法》第 93條第2款承認了約定解除合同,但前提是雙方當事人達成解除合同的協(xié)議。本案中,買賣雙方并沒有達成解除合同的合意,買方并不同意解除合同,且本案也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1)因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達到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以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5)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綜上,該合同既不符合約定解除的條件也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條件,買賣合同仍有效,受國家法律的保護,雙方應當繼續(xù)履行。
最后,從合同目的解釋的角度來講,本案中房屋買賣合同應當繼續(xù)履行。合同的目的解釋原則是指合同的解釋應當符合當事人締約的目的,合同目的被認為是當事人真意的核心,如果文意解釋、體系解釋、習慣解釋的結果與依合同目的解釋的結果不一致,應取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