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王某與被告某公司簽訂了一份《櫥柜購銷合同》,由原告王某制作櫥柜若干套,并約定了延遲履行違約金的標準,合同簽訂后,原告制作完成全部櫥柜,但是被告一直拖欠原告櫥柜制作款7萬余元,原告遂提起訴訟,被告以櫥柜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為由提起反訴,經一審法院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原告制作的櫥柜進行鑒定,制作櫥柜的大芯板厚度為15毫米,不符合合同約定的18毫米,水盆等不銹鋼制品的材質不符合合同約定的304不銹鋼材質。
一審判決后王某提起上訴,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櫥柜雖然不符合合同約定,但是不影響使用,且已經部分交付使用,拆除更換的履行費用過高,因此,對某公司在一審中提出的反訴請求要求全部更換不予支持;鑒于質量不符合約定的違約責任雙方沒有在合同里面約定,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綜合考慮本案情況,酌定為減少價款,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判決扣除相應的材質價款,某公司應向王某支付櫥柜款5萬余元。
律師說法: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本案中,王某制作的櫥柜的質量部分不符合合同約定,但是雙方簽訂的合同沒有約定對質量的違約責任,亦無法協(xié)商解決,故應當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承擔違約責任,同時,王某制作的櫥柜雖然有質量不合格的地方,但是不影響使用且對方已部分交付給客戶使用,考慮到重做的履行費用過高,因此,二審法院對某公司要求重做的主張不予支持,而是依法判決變更為減少價款。
因此:簽訂合同時,雙方當事人要全面約定各種違約責任,以免日后產生糾紛因無約定而導致不必要的損失;合同簽訂后,雙方要按照誠實守信的原則,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