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租房熱水器漏電
張某于2016年11月13日租用翁某房屋一間,在租房期間,由于翁某出租的房屋存在問題,張某多次向其反映,要求其來維修,但被拒絕。如洗衣機在洗衣服時漏電,熱水器閥門漏水,導致張某在洗澡時多次被微電,感覺身體不適。馬桶堵了一個月也不維修,影響張某的正常生活。房東不僅不維修反而氣焰十分囂張,還揚言說“電死人跟房東自己無關(guān)”。張某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房東退還在租房期間的押金及房租等所有費用。
翁某稱,合同約定租住1年,如果沒有租住滿1年押金以及已經(jīng)支付的房租都是不退的??梢酝怂娰M、物業(yè)費。鑰匙和電梯卡歸還后可以退還電梯卡和鑰匙的押金60元。
法院判決:返還租金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涉案租賃物存在的漏水、馬桶堵塞等情形已影響了張某的正常生活,經(jīng)張某通知后翁某仍未維修,翁某已構(gòu)成根本違約,張某有權(quán)解除合同。張某以短信的方式通知翁某搬離涉案租賃物的當天,雙方的合同已經(jīng)解除。2017年2月13日至16日張某實際使用了租賃物,應支付房租500元/月÷30天×4天=67元。故翁某應返還張某已支付租金500-67=433元。庭審中張某已經(jīng)向翁某返還電梯卡及鑰匙,故翁某應返還張某押金60元。2017年2月15日張某預交的次月水費及物業(yè)費30元翁某在庭審中表示可以退還,則該費用應當退還。合同已經(jīng)解除,則張某在簽訂合同時支付的預交電費50元應予返還。根據(jù)電表讀數(shù),2017年2月12日至16日張某居住期間應支付電費3元,該費用已實際發(fā)生,應由張某支付給翁某。
上述款項中翁某應返還張某押金500元、預交電費50元、電梯卡及鑰匙押金60元、預交水費物業(yè)費30元,租金433元,合計1073元。張某應向翁某支付電費3元,折抵后翁某還應返還張某1070元。
律師說法:能要求返還租金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p>
本案中,張某與翁某簽訂的租房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自覺履行義務。出租人翁某應當按照約定在租賃期間內(nèi)保持該出租房屋符合約定的用途?,F(xiàn)該出租房屋存在漏水、漏電、馬桶堵塞等情形,經(jīng)通知翁某仍不進行維修,翁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根本違約,致使張某在該出租房屋中居住生活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張某有權(quán)向翁某主張解除雙方的租房合同并返還剩余部分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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