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原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后,原告仍有部分房款未付,被告也一直未交付房屋,也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
2010年1月4日,兩被告與原告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房屋地址、面積、價款等,并約定原告于簽約當日付購房款20萬元,余款17萬元在過戶時一次付清;雙方同意于2011年11月由被告將上述房屋正式交付給原告。協(xié)議簽訂當日,原告支付給被告丁飛購房款20萬元。合同簽訂后,雙方簽訂補充協(xié)議,約定其中一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計95000元,此款抵扣房款。
另查明,兩被于2011年11月前已將房屋的二樓交付于告原告使用,一樓至今未交付給原告,也未辦理房產(chǎn)過戶手續(xù)。
(案例索引:(2012)海民初字第0840號)
裁判結果: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上述房屋買賣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是基于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協(xié)議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但房屋買賣協(xié)議對產(chǎn)權過戶時間未作約定,僅約定在過戶時原告將余款一次性付清,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雙方應當同時履行協(xié)議約定義務。
律師說法: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及其效力。
在上述案件中,爭議的焦點在于房屋買賣協(xié)議中雙方是否構成同時履行抗辯權以及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問題。合同是合同雙方所遵循的依據(jù),但合同也存在著漏洞,法律的部分作用就是為了明晰雙方責任,填補合同遺留下來的問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產(chǎn)生就是為了解決在合同中并沒有約定履行順序的情況下,一方在向對方為對待給付之前應當如果處理的問題。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的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而同時履行抗辯權也有其成立的條件:1、須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2、雙方互負債務均已屆清償期;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為提出履行債務;4、對方的債務是可能履行的。在本案中,原、被告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對于雙方的履行的約定相對模糊,在法律上并不能判定應當由誰先履行。因此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應為同時履行,而且雙方的給付金錢及辦理過戶手續(xù)的義務符合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條件。因此協(xié)議中,雙方的債務應當同時履行。而同時履行抗辯權屬于延期的抗辯權,其不能消滅對方的請求權。如果合同一方要求相對方履行義務,其必須同時履行其相對義務。但正因如此,如果合同一方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在對方未同時履行的前提下,其無需負擔遲延履行的責任。
以上就是買賣合同中未明確履行順序的,應如何處理的相關問題的解答。同時對司法實踐中引發(fā)的糾紛,如果需要走訴訟程序,建議事先咨詢合同方面的專家律師,更好地解決自己所面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