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租房違約金太高
2015年6月18日,聶某(甲方)與陳某(乙方)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將房屋租賃給乙方使用;租賃期限五年,第一年租金為2800/月元,第二年租金為3000元/月,第三年租金為3200元/月,第四年租金為3400元/月,第五年租金為3600元/月;付款方式為按季支付,乙方先付房租后使用房屋;乙方向甲方交付押金3000元;乙方裝修甲方房屋不得改變其結(jié)構,乙方自行承擔維修費;甲、乙雙方在租賃期內(nèi)除不可抗力因素(含政府拆遷行為)外,任何單方違約行為應承擔對方半年的租賃費用。合同簽訂后,陳某租得該房屋經(jīng)營餐飲,并按合同約定向聶某支付了租賃押金3000元和截至2016年12月17日的租金。2016年12月,陳某餐飲停業(yè)未再使用租賃門面,但就租賃合同的解除及租賃物的返還一直未與聶某商榷,聶某多次通過電話及發(fā)送短信的方式要求陳某交租遭拒,故聶某訴至法院。陳某辯稱:欠付租金屬實,會即時償付,但違約金太高,只能承擔3000元。
法院判決:支付租金及違約金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聶某、陳某之間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自愿真實的意思表示,其內(nèi)容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保護。合同簽訂后,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聶某依約將房屋交付給陳某使用,陳某應按約定期限給付聶某租金,現(xiàn)陳某未按約定給付租金及提前解除合同,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F(xiàn)聶某請求陳某支付租金5000元及電費85元,其訴請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有據(jù),本院應予以支持。另聶某要求陳某支付違約金18000元,根據(jù)雙方在合同第四條約定“甲、乙雙方在租賃期內(nèi)除不可抗力因素(含政府拆遷行為)外,任何單方違約行為應承擔對方半年的租賃費用”,該條款中“半年租賃費”即18000元實際是雙方對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所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金額,即違約金的約定,而違約金是一種補償性的經(jīng)濟制裁措施,是違約方因違反合同給予守約方的損失補償,綜合考量本案合同的履行情況、聶某實際損失和陳某的違約程度,雙方所約定違約金明顯偏高,鑒于陳某自愿承擔3000元,陳某這一意思表示,系對其自身權利的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采信。
律師說法:必須全部支付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qū)Ψ街Ц兑欢〝?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p>
本案中,聶某與陳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F(xiàn)承租人陳某未按時支付租金,屬于違約行為,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關于陳某向法院提出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適當減少的要求,根據(jù)上述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故法院將參照實際損失對違約金的數(shù)額進行調(diào)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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