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加工方將工作交給第三人
乙公司(乙方)與甲公司(甲方)簽訂廣告承攬合同一份,約定甲方委托乙方在某大酒店裙樓樓頂發(fā)布戶外廣告,由甲方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廣告批準文號、產(chǎn)品許可證、彩色效果圖、有關產(chǎn)品資料及審批所需資料;廣告總價款為490000元,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245000廣告費,超過合同規(guī)定期限付款,每逾期一天,按所欠款項的5%償付違約金等內容。合同簽訂后,乙公司與丙公司簽訂廣告承攬合同一份,約定由乙公司委托丙公司發(fā)布上述廣告,廣告總價款為470000元。甲公司未向乙公司支付任何廣告費。甲公司致函乙公司,解除雙方簽訂的廣告承攬合同。后乙公司委托律師事務所致函甲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判決:不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乙公司、甲公司間簽訂的廣告承攬合同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應依法確認有效。本案中,乙公司系承攬人,甲公司系定作人。因此,雙方簽訂的廣告承攬合同在乙公司收到甲公司解除合同的函件時即已解除。在承攬合同關系中,承攬人負有親自完成工作的義務。乙公司未經(jīng)甲公司同意,將承攬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甲公司有權依法解除合同且勿須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損失責任。甲公司雖未以乙公司將承攬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作為解除合同的事由,但在乙公司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損失責任時,仍可以此作為抗辯的理由。甲公司的相關辯解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乙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定作方不支付費用是違約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jīng)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p>
本案中,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廣告承攬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F(xiàn)乙公司違反雙方的約定,未經(jīng)甲公司同意將其承攬的廣告發(fā)布工作交由第三人丙公司完成,按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甲公司有權以此抗辯拒絕支付費用或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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