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買方責任導致加工人無法按期完工
2015年2月13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電(扶)梯設備安裝合同》,約定由甲公司(乙方)負責乙公司(甲方)購買的13臺電梯的安裝,安裝費總價為683000元。付款規(guī)定:甲方在貨到現場7天前,向乙方支付安裝費總額的50%;如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不能及時安裝,則從發(fā)貨之日起六個月滿,甲方即應支付合同規(guī)定的全部安裝費。違約責任:如甲方未在約定的時間內按時支付合同相應款項時,乙方有權順延工期,且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延遲付款違約金,每延誤一周,違約金為本合同延誤部分的千分之五。
合同簽訂后,甲公司依照約定進場安裝電梯,其中11臺已裝完畢。鑒于乙公司要求電梯門位置必須根據酒店房屋裝修的尺寸進行安裝,,甲公司提出電梯廳轎門系統與轎廂中心線偏心170㎜進行安裝的方案,但該方案乙公司未予認可,致使二臺觀光電梯至今未安裝完成。為此,甲公司在2016年1月17日停工,并將已安裝完的11臺電梯交付乙公司使用,尚未安裝的電梯移交給乙公司。此后,因就安裝費支付事宜協商未果,甲公司據此訴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安裝費以及違約金。
法院判決:支付安裝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甲公司與乙公司簽的《電(扶)梯設備買賣合同》及《電(扶)梯設備安裝合同》均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為合法有效合同。雙方《電(扶)梯設備買賣合同》已履行完畢,而《電(扶)梯設備安裝合同》系甲公司按要求完成電梯設備的安裝,乙公司支付安裝費的合同,屬承攬合同。根據承攬合同約定,因甲方(乙公司)原因導致乙方(甲公司)不能及時安裝,則自電梯發(fā)貨之日起滿六個月,乙公司應支付合同規(guī)定的全部安裝費。本案中,甲公司已部分履行合同,完成了11臺電梯的安裝,其余2臺觀光電梯按乙公司要求變更電梯門系統后,對安裝方案也作了相應修改,但乙公司至今未確認該安裝方案,造成其余2臺天梯不能及時安裝,其責任在于乙公司,故甲公司有權按照約定要求乙公司自電梯發(fā)貨之日起滿六個月,支付全部安裝費。本案中,由于系乙公司的原因導致電梯不能及時安裝,根據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的約定,甲公司有權順延設備安裝的期限。
律師說法:還能否要求支付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
本案中,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電(扶)梯設備安裝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故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F乙公司不在規(guī)定時間內對安裝方案提出意見,導致電梯不能及時安裝,根據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的約定,甲公司有權順延設備安裝的期限。乙公司作為定作人,應履行協助義務,確定新的安裝方案,以利于甲公司順利進行安裝。
以上就是關于“買方責任導致加工人無法按期完工 還能否要求支付費用”的案例簡介,具體問題建議您咨詢法邦網專業(yè)合同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