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保管物因自身瑕疵毀損
2013年5月20日,薛某將自己名下的奔馳C200轎車交予周某進行保管,周某在薛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又將車輛交予葉某,之后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2013年5月31日,周某電話通知薛某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嚴重毀損,車輛已被拖至甲公司。該車輛經(jīng)奔馳4S店評估,需支付142934.74元修理費進行維修。后薛某將車輛拖至乙公司修理,支付修理費41905元。因沒有交通事故認定書,無法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現(xiàn)薛某起訴,要求周某賠償車輛修理費41905元,車輛貶值損失2萬元。
法院判決:賠償損失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薛某將車輛交予周某,周某接受后雙方形成保管合同關系,周某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周某在保管車輛期間未經(jīng)薛某同意將車輛交予他人,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周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薛某實際維修車輛的維修項目與奔馳4S店估價單所列維修項目基本一致,也與車輛受損部位相關,實際維修費低于奔馳4S店的報價,并不存在不合理的情況。對于薛某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綜合考慮該車輛的購買年限、行駛里程和毀損程度,交通事故并不足以使車輛嚴重貶值,給薛某造成重大損失,故對薛某要求周某賠償車輛貶值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損失誰來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zhuǎn)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管人違反前款規(guī)定,將保管物轉(zhuǎn)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p>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償?shù)鼗驘o償?shù)貫榧拇嫒吮9芪锲?,并在約定期限內(nèi)或應寄存人的請求,返還保管物品的合同。本案中,薛某與周某達成了保管協(xié)議并完成交付,該協(xié)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周某在保管期間未經(jīng)寄托人薛某同意將保管物交給他人保管,違背了自身的保管義務,現(xiàn)保管物損壞,按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保管人周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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