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民間借貸
張某某以資金周轉需要為由向黃某某借款150000元,同日,張某某向某告出具一份《抵押借款及擔保協(xié)議書》,載明“出借人黃某某,借款人張某某,借款金額150000元,借款日期2010年5月4日至2010年6月2日,借款人如逾期還款,還需付未還額每日萬分之六的逾期還款利息,因此引起訴訟的借款人應承擔出借人為實現(xiàn)債權而發(fā)生的費用(包括律師費等)”,并由黃某某與張某某分別在出借人及借款人欄簽名。同日,黃某某向通過自己的銀行帳戶向張某某銀行賬戶轉賬支付145875元。黃某某訴請判令:張某某償還黃某某借款145875元及逾期還款利息(按日萬分之六的標準,從2011年3月2日起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
法院判決:返還借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黃某某持有的2010年5月4日其與張某某簽訂的《抵押借款及擔保協(xié)議書》內容表明黃某某與張某某建立借款金額為150000元的借款合同關系的意思表示真實。本案中,黃某某已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張某某提供了借款145875元,該部分借款合同關系生效。根據(jù)《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抵押借款及擔保協(xié)議書》載明借款日期為2010年5月4日至2010年6月2日,該期限現(xiàn)已屆滿,張某某應承擔繼續(xù)履行即返還黃某某借款本金145875元的違約責任,黃某某相應訴請于法有據(jù)。根據(jù)《合同法》二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抵押借款及擔保協(xié)議書》所載表明黃某某與張某某約定逾期還款按未還借款金額每日萬分之六支付逾期還款利息,黃某某訴請按日萬分之六標準從2011年3月2日起計算支付逾期利息,并未超出約定標準,亦符合法律規(guī)定。
律師說法:借款合同何時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p>
本案中,黃某某與張某某簽訂的《抵押借款及擔保協(xié)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但合同有效不等于合同生效,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是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黃某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張某某提供借款145875元,就該部分借款雙方的借款合同關系生效,黃某某僅有權就該145875元向張某某主張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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