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房款未到賬
原告為阿魯科爾沁旗新農村棚改一期中片(新農雅居B區(qū))4、5號樓的建設單位,并取得預售許可。2016年6月13日,原告法定代表人郭某與張某簽訂土建承包合同,合同約定:"郭某將西山漢庭文化園民俗旅游社區(qū)服務中心的13棟別墅土建工程承包給張某,開工日期為2016年6月13日,竣工日期為2016年8月15日,郭某以新農雅居B區(qū)4號樓最西單元1樓西側1戶、車庫1個、倉房2個、臨街住宅2戶抵頂張某的工程款"。2016年7月11日,張某與被告簽訂樓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張某將位于××旗西邊戶樓房一處及倉房一個出售給被告,總價款為315000元,于合同簽訂之日給付首付款50000元,2016年7月12日給付150000元,剩余115000元房款于開發(fā)商將該樓房的所有手續(xù)及正式稅票交付被告后一次性交付"。2016年10月13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內蒙古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原告將位于××旗東新農村棚改一期中片4、5號樓4單元102室住宅一處出售給被告,被告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房屋總價款189594元。如被告未按約定的日期付款,原告有權解除合同,被告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萬分之一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同日,原告為被告出具收到購買01-131號倉房價款的收據一枚?,F原告認可張某出售給被告的樓房及倉房總價款為315000元,被告已經給付215000元,剩余購房款100000元,被告至今未給付原告。
法官判決:解除合同
解除原告赤峰久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被告胡某1于2016年10月13日簽訂的內蒙古商品房買賣合同。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胡林承擔。
律師說法: 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合同履行自己義務
張某與被告簽訂的樓房買賣合同、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內蒙古商品房買賣合同均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張某出售給被告涉案樓房時雖未取得處分權,但在原、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已經得到原告的追認,認可涉案樓房及倉房總價款為315000元,被告已經給付215000元,剩余購房款100000元,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付清,雙方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已成就,原告有權要求解除合同。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已經給付的購房款,可另行主張。被告辯稱已經超額交付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購房價款,全部履行了合同義務,但未提舉有效證據予以證明。故對被告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
第九十三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以上就是簽完購房合同不付款,是否可以解除合同的案例介紹,希望能幫您解決您的問題。對司法實踐中引發(fā)的糾紛,如果需要走訴訟程序,建議最好事先咨詢合同法方面的專家律師,更好地解決自己所面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