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買完貨寫下欠條卻不還
潤杰經營部經營范圍為建輔建材零售。袁某、周某曾向潤杰經營部購買板材。2016年6月5日,袁某、周某向潤杰經營部出具欠條一張,載明:“今有欠款人袁某、周某欠雙流潤杰板材吳慶杰2015年3月12日未付貨款460000元,大寫肆拾陸萬元。一、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袁某、周某以昆明市世紀城詠春苑7幢4單元1K號房產證201203513號房產作抵押吳慶杰,并承諾于2016年6月28日歸還第一筆欠款60000元,陸萬元;第二筆7月10日前付200000元,貳拾萬元整;余200000元,2016年8月20日前付清全部欠款。二、袁某、周某二人如未按期付第一筆60000元欠款和全部貨款(欠款),潤杰板材吳慶杰可要求提前清償全部剩余欠款,并由欠款人于2015年12月份起以所欠款460000元,肆拾陸萬元為基數(shù),按日支付0.15%資金占用利息,如有糾紛在當?shù)爻啥际须p流縣人民法院解決。雙方同意簽字?!甭淇钐幥房钊擞芍苣?、袁某簽名捺印,潤杰板材由吳慶杰簽名捺印。此后,袁某、周某陸續(xù)向潤杰經營部支付295000元后,未再履行付款義務。
法官判決:支付貨款及利息
袁某、周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雙流潤杰板材經營部支付貨款209388.59元及利息。
律師說法:欠條真實有效,應依法支付貨款及利息
1、關于潤杰經營部舉出的欠條中第二項內容是否真實的問題。庭審中袁某、周某認可欠條中第一項內容的約定,對第二項內容的真實性存在異議。但袁某、周某當庭放棄對欠條第二項內容的真實性進行鑒定,也未能舉證證明該項內容不真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故對欠條的真實性予以認可。該欠條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足以證明潤杰經營部與袁某、周某建立了買賣合同關系,袁某、周某尚欠潤杰經營部貨款未付及雙方對資金占用利息計算方式進行了約定的事實客觀存在。
2、關于袁某、周某向潤杰經營部支付款項295000元是本金還是利息以及資金占用利息如何計算的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xiàn)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北景钢性场⒅苣诚驖櫧芙洜I部陸續(xù)分13筆支付的款項共計295000元,由于雙方未約定清償順序,故應從該款項中分筆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其中關于資金占用利息的計算方式,自2016年6月起至2017年3月止,袁某、周某未按期足額支付貨款,應向潤杰經營部支付資金占用利息。潤杰經營部主張按月利率2%支付資金占用利息缺乏法律依據(jù),且袁某、周某認為過高,故袁某、周某按年利率9%向潤杰經營部支付資金占用利息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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