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要求保險公司賠償間接損失,遭到拒絕
2012年1月19日,人保公司向付某簽發(fā)了機動車輛保險單,承保險種包括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50萬元、盜搶險、車上人員險、不計免賠險等險種。2012年8月27日,馬某駕車與付某駕車在朝陽區(qū)北四環(huán)北辰橋西200米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經(jīng)公安部門認定付某全責。付某的車在北京奧潤得汽車有限公司進行維修。2012年,馬某起訴付某要求賠償車輛承包金、誤工費、交通費,付某向馬某交付了1.8萬元?,F(xiàn)付某至法院,要求人保公司賠償損失1.8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人保公司答辯稱:按照第三者責任險的約定只賠償直接損失,人保公司已經(jīng)向付某進行了明確說明,付某向馬某賠償?shù)木鶠殚g接損失,故人保公司不同意賠償。
法院判決:支持原告的賠付請求
法院審理查明,保險條款中保險責任部分及責任免除部分,均有三者險只賠償直接損失的相關約定,但在保險責任部分未能解釋直接損失及間接損失的范圍,在責任免除部分對間接損失有較為明確的約定。人保公司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故免賠事項對付某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對付某在保險期間內(nèi)因保險事故所遭受的損失,人保公司應于賠償。付宏升要求人保公司賠償1.8萬元保險金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法院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格式條款要明確說明,否則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nèi)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本案中,保險人即人保公司對于不賠間接損失的主張是明顯的格式條款,其在與投保人付某簽訂保險合同時,并未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這就表明了人保公司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不賠間接損失額條款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故人保公司的辯稱不應當?shù)玫街С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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