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夫妻鬧離婚,個人名義債務是否應當共同償還
2012年6月25日,宋某與高某簽訂培訓合同并支付培訓費60000元,因曾某起訴高某離婚,凍結了高某名下賬戶款項70余萬元,包括宋某支付的培訓費60000元,現(xiàn)高某雖然同意解除合同,同意退款,但宋某遲遲得不到退款,故訴至人民法院,要求高某、曾某共同返還培訓費60000元。曾婕提交書面答辯狀辯稱:自己不應承擔訴爭債務的清償責任,宋某訴請中的債務并非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本案訴爭款項應當認定為高某的個人欠款,應由其個人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判決:夫妻共同償還負債
法院認為,宋某與高某簽訂的培訓合同合法,成立并生效。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xiàn),應予解除。判決如下:被告高某、曾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共同返還原告宋修彬培訓費60000元。如果被告高某、曾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00元,減半收取650元(原告已預交1300元),由被告高某、曾某共同負擔。
律師說法:婚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宋某與高某簽訂的培訓合同系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合同合法有效。高某不能履行培訓合同義務,構成違約,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xiàn),應予解除。被告高某應將培訓費予以返還,故原告主張被告高某償還培訓費60000元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北景钢?,因被告曾某未能提出證據(jù)證明該筆債務系被告高某的個人債務,且該筆債務發(fā)生在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故曾某應當和高某共同償還此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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