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口頭約定的房屋租賃合同,應當怎樣認定效力
暢某和李某口頭約定暢某將自有宅基地上的房屋三間租給李某做生意使用,據(jù)暢某所說,雙方口頭約定租金每月1500元,從2012年9月至今,李某一直拒付租金。經(jīng)當?shù)卮逦瘯啻握{(diào)解無效,現(xiàn)暢某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騰出暢某南屋三間,支付租金15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法院判決:只支持解除合同的訴求
法院認為,結合本案原告所舉證據(jù),能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口頭約定有房屋租賃的事實關系存在,但未顯示相應的房屋租賃期限、價款,租金支付方式等合法要件,故此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只能解除口頭約定的租賃合同,其他訴訟請求無法支持。判決如下:一、限被告李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騰出占用原告的三間房屋。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租賃合同最好采用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房屋租賃中,如果租賃期限超過6個月,應當簽定書面合同,否則很難保障雙方權益。如若是口頭租賃合同:如果雙方都按口頭約定履行,有效。如果有一方反悔不承認、另一方能舉證證明口頭約定內(nèi)容的,也有效。但口頭約定的合同如果是超過六個月以上的:視為不定期租賃,雙方都有權隨時解除合同,只是要在合理的時間內(nèi)提前通知對方即可。本案中,原被告之間的租賃關系屬于口頭約定,但對于租金、租賃期限租金的支付方式等實質性的內(nèi)容都無證據(jù)加以證明,所以原告作為出租人的權利主張難以得到支持,甚至合法權益難以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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