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未約定付款時間的買賣合同,如何確定呢
廖某與潘某在XXX門面達成了買賣服裝輔料的合意,廖某在2011年至2013年期間為潘某生產(chǎn)的服裝提供外包裝設計與印制。2014年3月17日,廖某與潘某通過對賬單,確認被告尚欠79000元。同日,潘某向廖某出具一張欠款憑證,確認尚欠原告79000元,但雙方并未約定償還時間。經(jīng)廖某多次催要未果,遂訴至法院,請求:一、潘某向廖某支付所欠貨款79000元;二、潘某承擔本案訴訟費。
法院判決:支持原告要求支付貨款的訴求
法院認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79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判決如下:被告潘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廖某支付貨款7900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1775元,減半收取888元,由被告潘某承擔。
律師說法:無時間約定時,應當在受領貨物時即行支付貨款
本案中,被告在對賬單上簽字確認其尚欠貨款79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憑證,即被告確認其與原告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真實存在和欠款的數(shù)額,被告應依據(jù)合同支付貨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北景钢校婧捅桓娌⑽醇s定支付貨款的具體時間,被告應當在受領貨物時即行支付貨款?,F(xiàn)被告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支付貨款,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貨款支付義務的違約責任。由于本案雙方當事人并未約定給付貨款的具體時間,依據(j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79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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