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發(fā)布懸賞廣告而拒絕支付賞金引發(fā)糾紛
外地小伙子小鮑來柳出差,返程前,他在火車站附近的網吧上網。由于疏忽大意,把一個裝有重要資料和票據(jù)的公文包落在網吧,待他發(fā)現(xiàn)時為時已晚。情急之下,小鮑便在網吧附近四處張貼懸賞廣告,聲明歸還者可得到2000元酬金。幾天后,就在小鮑快絕望時,手機響起:“我撿到了你的公文包!”見面時,公文包物歸原主,包里東西毫發(fā)未損,小鮑卻不兌現(xiàn)2000元酬金,只給200塊錢感謝費。理由是:“你撿到我的包屬不當?shù)美響诉€。”拾到者小莫不依不饒,和小鮑大吵,最終小莫無法要到賞金,選擇向法院起訴解決問題。
法院判決:失主應當按照廣告支付賞金
根據(jù)本案的具體案情,法院認為,懸賞廣告具有合同的性質,小鮑發(fā)出的“歸還者可得到2000元酬金”的廣告視為向社會不特定的人發(fā)出的一項要約,小莫將公文包返還小鮑為對該要約做出了承諾,該合同成立。所以小鮑應當履行其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賞金數(shù)額給付給小莫。最終法院判決小鮑應付小莫2000元酬金。
律師分析:懸賞廣告法律定性
懸賞廣告,通常認為是指廣告人以廣告的方法表示對完成廣告規(guī)定行為之人,給予特定報酬的意思表示。我國《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三條規(guī)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懸賞廣告應被定性為契約,懸賞廣告是對不特定人的要約,因此,必須與完成指定行為人的承諾相結合,其契約才能成立。完成廣告行為的人享有報酬請求權,懸賞人負有按照懸賞廣告的約定支付報酬的義務。本案中,小鮑發(fā)布懸賞廣告,聲明歸還者可得到2000元酬金,小莫將公文包物歸原主,完成懸賞廣告的內容,所以該合同成立。所以小鮑應當履行其義務。更多合同問題歡迎咨詢法邦網專業(yè)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