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分期付款的買賣合同,違約時能否要求全額支付
2015年4月20日,工程公司與張某簽訂一份買賣合同,約定張某向工程公司分期購買挖掘機一臺,挖掘機單價為400000元,張某首付款為160000元,分期總貨款為240000元,張某8期償還,從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每月各支付30000元,合同簽訂后,工程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將挖掘機交付給張某,經(jīng)工程公司多次催要,張某于2016年2月29日支付20000元,此后未再支付貨款?,F(xiàn)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張某支付工程公司機械設(shè)備欠款220000元,違約金83490元合計金額303490元,律師費訴訟費用全部由張某承擔。
法院判決:支持原告訴求
一、由被告張某支付原告貨款220000元。二、由被告張某支付原告至2016年4月30日的違約金83490元,2016年5月1日起的違約金以220000元為本金按日萬分之六計算。三、由被告張某支付原告因訴訟產(chǎn)生的律師代理費4000元。案件受理費5912元由被告張某承擔。
律師說法:未支付貨款達五分之一,可請求支付全部價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工程公司依約供應挖掘機,張某應按約定的時間支付貨款,張某未按約支付貨款已構(gòu)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現(xiàn)分期付款的期限已到,張某未能按期還款,且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高于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此時,工程公司可要求張某支付全部價款。分期付款買賣在某種意義上也屬于一種賒購,但買受人在接受標的物之后,不是在一定期限內(nèi)一次性地支付價款,而是在一定期限內(nèi)分批次地支付。
以上就是關(guān)于“分期付款的買賣合同,違約時能否要求全額支付”的案例介紹,在這里要提醒大家,分期付款買賣中,買受人未支付貨款達全部貨款五分之一,可請求支付全部價款。如果出現(xiàn)糾紛,最好咨詢專業(yè)律師,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