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交通事故導致電線、變壓器損壞,是否屬于賠付范圍
2016年12月2日,劉某駕駛自己所有的自卸貨車,因操作不當使貨斗升起掛到電線燒壞變壓器,造成電線、變壓器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認定:劉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劉某為修復上述電力設施,遭受經(jīng)濟損失2.1萬元。此次事故發(fā)生時,劉某所有的肇事車在財險公司的承保期內(nèi),劉某向財險公司理賠未果,特訴至法院。財險公司辯稱,變壓器損壞不是汽車碰撞造成的,屬于間接損失,不予賠付。
法院判決:支持原告訴求
法院判決如下:由被告財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內(nèi)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劉某因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損失2.1萬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26元,減半收取計163元,由被告財險公司負擔。
律師說法:交通事故導致的財產(chǎn)損失,屬于保險賠付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北景钢校?jīng)認定,劉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因劉某為事故車輛在財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險,雙方當事人都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故本次事故產(chǎn)生的相關損失費用,應由財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約定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劉某已先行支付了賠償2.1萬元費用,財險公司應就劉某已支付的合理費用承擔賠付責任。變壓器的損壞是由于此次交通事故導致的,劉某為修復花費了費用,因屬于事故引起的財產(chǎn)損失,理應屬于財險公司的賠付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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