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債務人的責任轉移給第三人承擔,屬于債務轉移還是代為履行
乙公司在承建甲公司開發(fā)的建設工程時,因資金不足向楊某借款,累計欠楊某各種款項共280萬元。因甲公司拖欠乙公司工程款未付,故乙公司欠楊華的借款一直未能償還。2014年8月4日,楊某與甲公司和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簽署承諾書,將乙公司欠楊某的280萬元借款由甲公司于2015年2月18日前代為償還,并約定若延期支付,則按欠款總額的0.3‰/日承擔滯納金。承諾到期后,甲公司未及時給付欠款,經(jīng)楊某多次索要,甲公司以種種理由拒不付款,為保護楊某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1.甲公司立即給付代償款項人民幣280萬元及違約金至款項結清止;2.甲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甲公司辯稱:本案并非債務轉移合同案件,而是代為履行案件。
法院判決:支持原告訴求
法院對于楊某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判決如下:
被告甲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楊某欠款280萬元及違約金(自2015年2月19日起至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0.3‰/日計算);
案件受理費29200.00元、保全費5000.00元,合計34200.00元由被告甲公司負擔。
律師說法:債務轉移后,合同主體已經(jīng)變更,第三人成為合同的當事人
本案中,楊某與甲公司和乙公司簽署的承諾書屬于債務轉移還是代為履行存在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jīng)債權人同意?!眰鶆辙D移,是指債務人將自己所承擔的債務移轉給他人承擔的行為。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贝鸀槁男惺请p方當事人約定債務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就本案而言,因乙公司負有向楊某償還借款的義務,而甲公司又負有向乙公司給付工程欠款的義務,三方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由甲公司代為償還乙公司欠楊華的欠款,并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出具了還款的承諾書,約定的內(nèi)容主要是潤發(fā)公司限期還款的責任和義務,故本案應屬于乙公司應償還債務的轉移,而非甲公司所主張的債務的代為履行,本案應為債務轉移合同糾紛。故此,在債務人轉移義務后,甲公司成為債權債務關系的當事人,如果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甲公司履行義務,而不能再要求乙公司履行。
以上就是關于“債務人的責任轉移給第三人承擔,屬于債務轉移還是代為履行”的案例介紹,在這里要提醒大家,債務轉移是合同的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xié)議將合同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擔;第三人代為履行是第三人表示或者第三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由第三人代債務人清償義務,不同的情況適用不同的規(guī)則。如果出現(xiàn)糾紛,最好咨詢專業(yè)律師,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