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買賣合同關系中,買受人拒交貨款應當怎么辦
自2012年開始,金屬熔煉有限公司多次向電源科技有限公司出賣鉛銻合金,電源科技有限公司陸續(xù)給付金屬熔煉有限公司貨款,截止2015年5月8日,電源科技有限公司尚欠金屬熔煉有限公司貨款1572515.11元。上述貨款經金屬熔煉有限公司催要,電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付。特訴至人民法院,判令電源科技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人民幣1572515.11元及逾期付款的違約金(自起訴日按同期人民銀行貸款逾期罰息利率標準,加收50%的罰息計算)。
法院判決:支持原告訴求
法院支持原告的訴求,判決如下:
被告源科技有限公司給付原告金屬熔煉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1572515.11元并賠償利息損失(利息以未付貨款為基數,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加收50%罰息,自起訴日計算至給付日止),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完畢。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8953元,由被告電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律師說法:第三人原因,不能成為違約的免責事由
本案中,金屬熔煉有限公司與電源科技有限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金屬熔煉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約定交付貨物,電源科技有限公司按照約定給付金屬熔煉有限公司貨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金屬熔煉有限公司已經依照約定給付電源科技有限公司貨物,電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時足額給付貨款,其行為構成違約,應繼續(xù)履行合同,給付原告貨款,并賠償原告因此造成的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guī)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金屬熔煉有限公司主張在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水平上加收50%計算逾期付款損失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中“逾期罰息利率在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的規(guī)定,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以上就是關于“買賣合同關系中,買受人拒交貨款應當怎么辦”的案例介紹,在這里要提醒大家,買賣合同關系中,買受人要及時給付貨款,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賠償損失,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如果出現(xiàn)糾紛,最好咨詢專業(yè)律師,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