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購買在途貨物發(fā)生毀損 買方請求賠償損失
2012年5月6日,丁丁公司將運輸中的一批大蒜以15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安義公司,安義公司支付了20%的價款,余下部分自收到貨物之后支付。同時,丁丁公司告知快捷運輸公司將該批大蒜直接交給安義公司的某倉庫。2015年5月7日,突發(fā)山洪,快捷公司運輸?shù)脑撆笏馊繗p。現(xiàn)在,安義公司起訴丁丁公司要求賠償損失。
法院判決: 支持安義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丁丁公司出售給安義公司的大蒜是在途運輸?shù)呢浳铮罁?jù)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雙方對風險負擔并無特殊的約定,但是約定了指定地點交付,大蒜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并未轉移給安義公司,所以支持安義公司的訴訟請求,丁丁公司應予賠償。
律師說法: 在途運輸?shù)呢浳镲L險一般由買受人承擔
1.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2.風險負擔的轉移不等于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
3.依據(jù)《合同法》第144條的規(guī)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铮斒氯肆碛屑s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4.《合同法》第145條規(guī)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將標的物交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本案中,丁丁公司出售給安義公司的大蒜是在途運輸?shù)呢浳铮⒅付旖葸\輸公司將該批大蒜直接交給安義公司,可以看出該批貨物約定了交付地點,貨交承運人后,貨物的毀損滅失風險不應該由買受人安義公司承擔。
由于合同條款復雜,在發(fā)生合同糾紛時,應詳細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必要時咨詢專業(yè)法律人士,盡可能減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