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婚后父母將拆遷房登記在張三名下 李四起訴要求離婚分割該財產(chǎn)
張三與李四于2011年10月結(jié)婚,婚后育有一子。2012年,張三父母居住的小區(qū)進行拆遷改造,張三父母分得兩套98平米的拆遷安置房。2015年,拆遷安置房的房本下來,張三父母將其中一套房子登記在了張三名下。2016年10月,李四起訴離婚,要求分割張三的拆遷安置房。
法院判決:駁回李四的訴訟請求 登記在張三名下的拆遷安置房系張三個人財產(chǎn)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雙方爭議房屋原系張某父母拆遷安置的房屋,登記在張三名下,爭議房屋系張三父母出資贈與張某個人,應當認定該房屋系張某個人財產(chǎn),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李四請求分割該套房屋,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子女一方的贈與,屬于個人財產(chǎn)
1.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結(jié)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楹笥梢环礁改赋鲑Y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chǎn),產(chǎn)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chǎn)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
2.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父母將自己的拆遷安置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該房屋應視為父母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chǎn)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
本案中,雙方爭議房屋原系張某父母拆遷安置的房屋,登記在張某名下,爭議房屋系張三父母出資贈與張某個人,應當認定該房屋系張某個人財產(chǎn),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
離婚時涉及房屋等大額財產(chǎn)的分割,應詳細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必要時咨詢專業(yè)法律人士,盡可能減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