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后還能否請求損害賠償
國外法學界有不同的觀點:一種意見認為,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不能并存。理由是,合同解除使合同關系回復到訂約前的狀態(tài),與未發(fā)生合同關系一樣,因違約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沒有存在的基礎。另一種意見認為,合同解除與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可以并存。理由是,因債務不履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在合同解除前就存在,不因合同解除而喪失。還有的認為,合同解除與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并存。理由是,合同因解除而消滅,不再有因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但非違約方卻會遭受因相信合同存在而實際不存在所致的損害,對該種損害應當賠償。
二.合同解除后損害賠償范圍是什么
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的損害賠償范圍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確定:
1.協(xié)議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協(xié)議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xié)議生效后,不得再請求賠償。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fā)生后,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采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解除只向將來發(fā)生效力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溯及既往的,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因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
4.損害賠償額應當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