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權成立的條件
留置權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須債權人依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chǎn)。對債務人動產(chǎn)的占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基本要件。這一要件可以從三方面分析:第一,留置權的主體為債權人。不是依法占有債務人的財產(chǎn),不得行使留置權;但也不是一切合法占有他人財產(chǎn)都可以成立留置權,如無因管理人占有他人財產(chǎn),雖屬于合法占有,但不得成立留置權;只有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fā)生的債權,債權人才有留置權。第二,留置權的客體為債務人的財產(chǎn)。債權人所占有的財產(chǎn)必須為債務人的財產(chǎn),不是為債務人所有的財產(chǎn)不能留置。第三,留置權的財產(chǎn)必須是動產(chǎn)。債權人按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chǎn),債務人不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才有權留置該動產(chǎn)。如建筑工程合同,就其實質看,也是一種加工承攬合同,但承攬人對該建筑物不得留置。
(2)須債權的發(fā)生與該動產(chǎn)有牽連關系。所謂牽連關系是指,債權人對動產(chǎn)的留置權與債務的產(chǎn)生是基于同一法律關系發(fā)生的,如加工承攬合同,承攬人因定作人不交付加工費用,有權留置定作人送交的加工定作的物。如果動產(chǎn)與債權無關,則不能成立留置權。也就是說留置權人不得利用本合同的權利對其他無牽連的債的標的行使留置權的擔保。
(3)債務必須已屆清償期。留置權的成立須以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未清償債務為要件,如果債權尚未到清償期,那么債務人則處于自覺履行合同的狀態(tài)中,債務人是否自覺按期清償債務尚不得而知,此時若對債務人的財產(chǎn)行使留置權,有悖于民事活動所遵循的公平原則,所以這時留置權還不能成立。只有在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仍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才可以將其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chǎn)留置。同時在雙務合同中,如果占有對方財產(chǎn)的一方未履行本身所負的債務,即使債權已屆清償期,也不得主張行使留置權。如加工承攬合同中的承攬方未完成定做事項,就不得主張留置權。
二.什么情況下留置權消滅
留置權因下列原因消滅:
一、 債權消滅的;
二、 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并被債權人接受的。
留置的根本目的在于擔保債務的履行。債權消滅是指債權已得到滿足,留置權因此沒有存在的必要。反映了留置權以及其他擔保物權從屬性的主要特征。擔保物權隨主債的產(chǎn)生而產(chǎn)生,隨主債的消滅而消滅。
債務人為使留置權消滅,對于留置權人有提出擔保的權利,留置權人對于債務人有受償其擔保的義務,債權人的留置權因債務人為債權清償提供擔保而歸于消滅,提供擔保的優(yōu)點就在于既能保證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xiàn),又能使債務人可以充分利用沒有留置的財產(chǎn),達到物盡其用的效果。債務人提供擔保必須要經(jīng)過債權人的認可,擔保物的價值要相當于留置物的實際價值,以免造成債權人的經(jīng)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