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簡言之,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的一種權利。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借鑒國外經(jīng)驗的基礎上,我國《合同法》第73條對債權人的代位權作了規(guī)定。
代位權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jīng)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于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