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調解合同糾紛案件,調解合同糾紛案件的注意事項
合同糾紛案件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勸導爭議雙方當事人和解、解決合同爭議的一種方式,是對合同監(jiān)督管理職能的延伸。為規(guī)范行政調解合同糾紛,及時解決合同爭議,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制定了《合同爭議行政調解辦法》,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合同糾紛頒布了重要的法規(guī)依據(jù)。通過長期的基層合同監(jiān)督管理工作,我們認為,在處理合同糾紛案件時,要努力做好“四個符合”。
一、要符合雙方自愿原則。合同雙方自愿原則是調解合同糾紛案件的基礎。依照《合同法》,只有在雙方自愿的前提下,合同糾紛案件的調解工作,才能達成和解協(xié)議。
二、要符合申請人必須是合同的簽訂人或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選擇用何種方式解決合同爭議,是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合同產生糾紛,只有合同簽訂人或有委托授權的人才能有權申請調解。因此,除當事人或授權人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提出的合同糾紛調解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三、要符合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jù)。合同糾紛的調解,只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jù)才能進行受理調解。
四、要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合同糾紛的行政調解范圍,已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已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不予受理。
隨著市場交易的日益復雜化,各種形式的合同糾紛時有發(fā)生。但不論合同的種類有多少,只要做到上述四個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均可受理合同糾紛案件的調解,也只有按照這四個符合,才能更好地為合同雙方當事人解決好糾紛,預防合同違法行為的產生,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創(chuàng)造良好的環(huán)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