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也稱定式合同、標準合同、附從合同。在我國有的學者稱之為標準合同,有的則稱之為附從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其稱之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條款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反映出來的,則稱之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合同法》第39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訂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也有學者定義為“一方當事人或者政府部門、社會團體預先擬訂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條款”。
格式合同有哪些特點?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點:(1)格式合同的要約向公眾發(fā)出、并且規(guī)定了在某一特定時期訂立該合同的全部條款; (2)制式合同的條款是單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條款的定型化導致了對方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進行協(xié)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書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別是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格式合同)條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絕對的經(jīng)濟優(yōu)勢或壟斷地位,而另一方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