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效是否存在締約過失責任?
有人主張,只要合同關系存在,即使在締約過程中有一方存在締約過失行為,另一方能對他行使締約過失訴訟上的請求權,而只能追究其違約責任。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混肴了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界限,抹煞了締約過失責任的獨立價值,是很不妥當?shù)?,一方當事人在締約階段存在締約過失責任后,如果合同成立并生效,則其后可能發(fā)生違約責任,也可能出現(xiàn)正常履行合同的結(jié)果,如果合同已經(jīng)正常履行,自然不能再追究“違約責任”,此時只的追究締約過失責任一種途徑;即合合同沒有正常履行,違約方并不一定就是締約過錯方,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都并未重合,更是談不上追究締約過失責任方的違約責任問題;再退一步講,即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過錯也在締約過錯方,對方也完全可以既主張締約過失責任,又主張違約責任,從而完整、充分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傊?,合同關系是否存在與締約過失責任并無必然的聯(lián)系。
締約過失責任是否存在責任競合現(xiàn)象?
責任競合是指行為人實施某一違法行為符合多種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時,在法律上導致相互沖突的民事責任形式,由于受害人享有多種請求權,也稱請求權的競合。關于締約過失責任請求權的競合《合同法》第43條沒有做出規(guī)定,我們應當允許當事人行使選擇權。締約過失責任請求權的競合有三種情形:(1)與違約責任的競合。締約人締約過程中違反先合同義務,有時既構成締約過失責任,又構成違約責任。如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被代理人不予追認,這時善意相對人就享有選擇權,既可以選擇行使撤銷請求權,要求撤銷合同,由代理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選擇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請求權;不撤銷合同,要求代理人自己履行合同或承擔違約責任。(2)與侵權責任的競合。締約人在締約過程中實施的違法行為,可能即構成締約過失責任,又可能構成侵權責任。如在締約過程中,因過錯違反保護義務,將訂立合同過程知悉的商業(yè)秘密,加以泄露或不正當?shù)厥褂?,都可能存在締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3)締約責任、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競合。三責任競合比較少見但并非不可能,尤其是存在欺詐之產(chǎn)品責任場合,例如,締約過程中,一方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告知對方虛假情況,讓對方將有缺陷產(chǎn)品當成合格產(chǎn)品,并訂立了買賣合同。后該產(chǎn)品因缺陷致產(chǎn)品本身及買方的其他財產(chǎn)(甚至人身)造成損害。此種情形下,受欺詐之買方可以選擇:①撤銷合同,以締約過失責任為由要求對方賠償信賴利益的損失;②以侵權為由要求對方賠償損害,賠償范圍不僅包括財產(chǎn)損失,而且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③以對違約為由主張修理、重作、更換、繼續(xù)履行或賠償履行利益的損失,尤其產(chǎn)品本身比較緊俏,價值較大且為買方所急需,而受害人不愿撤銷合同或喪失也撤銷權,在此情形下,買方更有可能選擇違約責任之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