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責條款的特征
免責條款常被合同一方當事人寫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為明確或隱含的意思要約,以獲得另一方當事人的承諾,使其發(fā)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講是指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時,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責任而設立的條款。因此說,免責條款以意思表示為要約,以限制或免除當事人未來責任為目的,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免責條款具有以下特征:
1、免責條款具有約定性。無論是普通合同還是格式合同,都是雙方當事人依據(jù)意思自治的原則協(xié)商同意的,合同中約定的免責內容和范圍,得到了雙方當事人的認可(包括被動或盲目認可),因此具有明顯的約定性。
2、免責條款具有規(guī)定性。即免責條款必須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責都是無效的。
3、免責條款具有約束性。合同訂立后,一旦出現(xiàn)免責條款規(guī)定的情形和條件時,即可排除或者限制當事人未來的民事責任(部分或全部責任),這樣既約束了享受免責條件一方當事人承擔的主要義務,又約束了另一方當事人要求對方履行主要義務的權力。
二、免責條款有效的認定
確認免責條款的效力,如同確認其它民事法律行為一樣,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律要件。一般情況下,只要經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的免責條款,不違及社會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認免責條款的效力的,否則就沒有合同自由可言了。確認免責條款有效,應具備以下法律要件:
1、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本質即是一種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著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這個意思表示必須要明確且真實。合同中所約定的全部條款都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經過深思熟慮后形成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否則無效。
2、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同意。雙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過一定的條款表現(xiàn)出來的,意思表示一致應當表現(xiàn)為對合同全部條款和內容的協(xié)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須對規(guī)定的條款(包括附加條款)達成一致,必須為對方當事人所接受才能締約生效,否則無效。
3、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責條款的訂立,必須要保障公民及親友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等免受損害,必須維護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和利益,否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