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訴訟與直接訴訟有何區(qū)別?
代位權訴訟是直接訴訟的對稱(債務人對第三人提起的訴訟即為直接訴訟)。依據(jù)傳統(tǒng)理論,債權人代位訴訟在訴訟法律關系、訴訟結果的歸屬及訴訟標的等方面均有不同于直接訴訟之處,具體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原告是依法取得代位權的債權人,即代位權人。代位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代債務人(即被代位人)行使權利。
其二,以第三人為被告。代位權的實質是債權人代替?zhèn)鶆杖讼虻谌酥鲝垯嗬R虼耍瑐鶛嗳舜辉V訟的被告是被代位人的債務人,即第三人。
其三,原告請求法院加以確認和保護的是被代位人的權益。盡管原告啟動代位訴訟的最終目的是排除權利實現(xiàn)的障礙,確保自己的債權利益得以實現(xiàn),但在訴訟請求中并不包括任何代位人自已實體利益。
其四,訴訟產(chǎn)生的實體法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位人,即被告應向被代位人為給付,而不能直接向代位人(即原告)為給付。
行使代位權產(chǎn)生哪些法律效力?
具體而言,代位權行使的效力包括三個方面:
(一)對債權人的效力。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目的,在于保全債務人所有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在代位接受債權后,其接受的財產(chǎn)利益不得僅用于清償自己的債權,也不得自行抵銷其與債務人的債務,應與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一樣平等受償。
(二)對債務人的效力。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果直接歸屬于債務人,如債務人仍怠于受領,債權人可以代位受領。雖然債務人有權要求債權人交付其受領 的財產(chǎn),但債務人不得就該部分財產(chǎn)進行償還債務之外的處分。
(三)對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權實現(xiàn)后,第三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即因代位權的實現(xiàn)而消滅,債權人未行使代位權部分的債權仍歸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