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用合同中試用期間的確定
既然買受人對標的物的認可是試用買賣合同的條件,那么買受人應當在多長的時間內作出認可,即試用期間多長對試用買賣來說是至關重要的。實踐中對試用期間的確定,應當依《合同法》第170條的規(guī)定來確定,即:
1.依當事人的約定確定試用期間。標的物的試用期間是試用買賣合同中的重要條款,而試用買賣合同同樣適用合同的自愿原則,因此,在試用買賣中,對標的物試用期間的確定,首先應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議補充確定。
2.根據合同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試用買賣合同中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且事后又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確定的,可以按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來確定。
3.由出賣人確定。如果雙方當事人未約定試用期間或者約定的試用期間不明確,事后又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確定,且根據合同有關條款及交易習慣亦無法確定的,則依《合同法》第170條的規(guī)定,由出賣人確定試用期間。因為在試用買賣中,買受人試用標的物時是在無償使用,只是在享受權利,沒有義務的負擔,而出賣人則只承擔了義務,因此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應當由出賣人確定試用期間。但是對于出賣人確定的試用期間,還應當考慮對標的物試用或者檢驗的合理期間,如果試用期間太短,則買受人就不能充分地檢驗或者試驗標的物,從而不利于保護買受人的利益。
二、試用買賣合同如何生效
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試用買賣合同在以下情況下生效:
1.買受人對試用買賣合同的承認。即買受人在試用期內,表示同意購買標的物,即承認試用買賣合同的效力。買受人在試用期間,既可以對標的物作出購買的意思表示,也可以作出拒絕購買的意思表示,這是試用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基本權利。買受人是否認可標的物,是否愿意購買標的物,完全取決于自己的意愿,不受其他條件或者第三人的限制。
對于買受人同意購買標的物的意思表示,可以由買受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可以以買受人的相關行為作出認定,如買受人毫無保留地向出賣人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價款的行為可以推定其同意購買標的物;又如買受人雖然未支付價款,但是對標的物作出了試用或者檢驗以外的行為,如將標的物出租或者出賣的,亦可推定其同意購買標的物。
2.買受人承認試用買賣合同的擬制?!逗贤ā返?71條還規(guī)定,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這就是對買受人承認試用買賣合同的擬制。因為在試用期間屆滿前,買受人對標的物是否認可,應當及時作出意思表示,以免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過長處于不穩(wěn)定的狀態(tài),買受人作出是否認可標的物的表示是其應當履行的義務,如果買受人沒有履行該項義務,就應當為此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法律規(guī)定此時視為買受人同意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