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撤銷權要什么條件
行使撤銷權應具備的法律要件
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可分為主、客觀兩個要件。
從主觀方面,債務人在實施危害債權人債權的行為時主觀上具有惡意。當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chǎn)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的行為而危及債權人利益,即構成債務人的惡意;這里特別指出的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受讓的第三人主觀上具有惡意。如果第三人在受讓時不具有惡意,則債權人就沒有必要對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予以撤銷。
從客觀方面,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債權的行為,也就是說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chǎn)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將大大減少債務人的責任財產(chǎn),使債權人的債權難于實現(xiàn),即應當認為有害于債權。其次,債務人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必須是在其與債權人的債權發(fā)生后實施的,如果是在發(fā)生前實施的就不能撤銷。第三,債務人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將明顯有害于債權,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明顯有害是指債務人在實施處分財產(chǎn)行為以后,已不具有足夠的財產(chǎn)清償對債權人的債務。如果債務人仍有足夠的財產(chǎn)清償債務,不能認定債務人的行為有害于債權。
二.哪些合同是可以撤銷
根據(jù)合同法第54條第1款的規(guī)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