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預期根本違約
也稱先期違約(Anticipatory Breach),與實際違約相對應,是指在合同訂立后,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表示拒絕履行合同的意圖。這是英美法系特有的法律制度,明確可見的有《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第2-609條。 大陸法系無預期違約概念,而有與默示預期違約規(guī)則相類似的不安抗辯規(guī)則。預期違約還可以分為明示預期違約情形和默示預期違約情形。明示預期違約,即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時,便構(gòu)成根本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實際根本違約
《公約》沒有對違約進行具體形態(tài)的分類,而是采用了英美法的以結(jié)果加可預見性標準來規(guī)范根本違約,所以相對于預期根本違約,實際根本違約則是界定于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根本違約,也是一般通常意義上討論的根本違約。大陸法系把違約形態(tài)進行了具體的分類如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給付拒絕和不完全給付,因此根本違約也就存在于這些具體的分類形態(tài)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