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xiàn)象??梢?,無權代理并非代理的種類,而只 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卻因其欠缺代理權而不產生代理效力的行為。 無權代理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包括表見代理和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狹義的僅指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在中國,無權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所進行的代理。
簽訂的無權代理合同能否生效?
根據(jù)《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相關規(guī)定,無權代理行為只有經過本人追認才能使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所謂追認,是指本人對無權代理行為在事后予以承認的一種單方意思表示。承認的意思表示應當以明示方式向相對人作出,如果僅向無權代理人作出這種表示,則必須使相對人知曉才能產生承認效果。一旦作出承認,在性質上視為補授代理權,從而使無權代理具有與有權代理一樣的法律效果。承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說,一旦承認,因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時開始即產生法律效力。
在法律上,本人是否作出承認,是本人所享有的權利,學者常常稱其為“承認權”,它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之一種。承認既然是本人所享有的一種權利,那么本人有權作出承認,也有權拒絕承認。如果本人明確表示拒絕承認,則無權代理行為自始無效,因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同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